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申国华现年34岁,江苏省海安县人,原系南通某服饰公司员工。申国华为筹集钱款进行网上赌球和偿还高利贷,于2006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,虚构做柴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,以借贷为名,通过出示伪造的合同,骗取被害人戴某、卞某等10人的钱款,至案发时共有人民币1114.22万元无法归还,其中仅骗取戴某一人钱款就达949.22万元,且全部无法归还。庭审中,被告人申国华自愿认罪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申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被害人钱财,用于网上赌球及偿还高利贷,导致不能返还被害人财产达人民币1000多万元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诈骗罪。虽然被告人申国华当庭表示认罪,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但其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赌博违法活动,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